【问题】民法典视野下无权处分规则再讨论

  一讨论背景

  视将民法典称为一部生活百科全书,可见其对我人民生活将会生巨大的影响。但一部新法律的诞生,也必将意味着旧法律的退出,学术界与理论界难免会因此生一些对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本文笔者从无权处分问题在新旧法律规则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入手,对部分学者因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生的忧虑给予了回应,引出对民法一个重要理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讨论,谨求各方指正。

  二案例模拟

  为更好的提出本文要研究讨论的课题,笔者设置了一个的案例模型引出本文的核心课题。

  案例假设甲乙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有一只价值10万元的金表,甲借给乙使用,后乙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且完成交付。此案例,甲为所有人,乙为无权处分人,丙为买受人。问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三案例分析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要回答上述案例的问题,主要会涉及到下面几个法条。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以合同法51条,该合同效力待定,须经所有权人甲的追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甲不追认或者否认该合同效力,则合同不生效。但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该合同不因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无效,即乙与丙之间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况下是自始有效的。也正是由于在立法层面生的法律效果对抗,导致了法在进行案件裁判过程出现了类案不能同判的情形。随着民法理论的进步与实的积极探索,确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显得尤为必要。

  民法典为了确定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把原合同法第51条删除,在合同编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此条规定实际上是继受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的原旨,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四梁教授的担忧

  有学者为此提出了一些担忧,如梁慧星教授在他的期刊论文指出,民法典在合同效力一章,最大的问题是删除了原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规则,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梁教授甚至认为删除合同法第51条,将对我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民法典的第597条无疑已经创设了一条裁判规则,即所有权人追认不再是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反对此裁判规则的学者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这条规则将会鼓励无权利人故意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会使得原权利人的权力无法得到挽回;二是此条规则一出,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合同瑕疵担保制度名存实亡。

  五我的解释与论证

  关于第一个理由,这个理由的推理是从司法实践与社会效果出发的,认为删除合同法第51条后的法裁判会导致原权利人权利救济困难。如果仅以合同编第597条为依据而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看似已经导致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无法挽回,对社会危害甚大。生这种观点与疑虑的理由是,合同已生效,如果行为人同时也完成了动交付或者不动变更登记,即物权变更已然生效,原权利人的物权立即丧失。其实不然,我们把目光移至民法典物权编,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或者不动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动或者不动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或不动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或动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或者动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此条第一句,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行使追回权,也即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并且完成交付或变更登记也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法律事实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仍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损害赔偿。因此,梁教授的疑虑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反之,如果不删除合同法第51条,则使得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处于危险的境地,会导致买受人承担因合同效力丧失而无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违约责任的风险。这无疑是违背了民法应当促进市场自由流通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立法层面看,关于善意取得与瑕疵担保制度名存实亡的问题,笔者做以下解释。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典物权法第31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动或者不动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动或者不动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或不动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或动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或者动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梁教授认为删除第51条会导致善意取得制度名存实亡的理由是,既然无权处分合同都生效了,且完成的登记或交付,那么受让人当然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取得所有权,此项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此间必须引出一个重要的民法理论问题,也即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发源自德民法,学界对其定义争议很大,我台湾地区民法学泰斗王鉴老师认为物权行为是指,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和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的意思合意。此项意思合意系以物权的变动为内容,学说上成为物权行为物权合意物权契约。根据此理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买卖契约外,尚须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学说上成为分离原则,即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根据此理论,我再看无权处分行为,整个无权处分可以一分为三,一是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二是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以转移货币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行为。欲使得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至少要发生两个行为,一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二是以转移所有权目的的物权行为。依据民法典597条与311条,第一个行为是有效的,第二个行为是可以被原权利人否定的。至此,因无权处分人的物权行为无效,买受人无法取得所有权,此时买受人只能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减少善意的第三人市场交易风险,善意取得制度也就诞生了。在善意取得的善意相对人并非依据买卖契约就原权利人继受取得,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特殊制度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在学术界,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已经成为了通说理论。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学术界的确存在很大的争议,反对者最大的理由是物权行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是法学家虚构的一个概念。如果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看删除第51条,确会生梁教授提出的疑惑。

  反观我立法趋势,自1999 年合同法颁布以,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司法实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及合同无效三种观点。2012 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 条采纳了符合大陆法系通行的有效说,再到在民法典合同编第597条,承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到,有效说确实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再比较际立法,际商事合同通则 PICC第 3.3.2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该合同相关联之财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第 4.102 条同样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从以上的立法趋势看,笔者认为我民法已经承认了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

  再看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612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本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梁教授认为此条被搁浅的理由是,无权处分合同都有效了,受让人依有效的合同就合法的取得了所有权,也就不发生权利瑕疵问题。笔者认为此推理还以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即认为只需要有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完成交付或登记,所有权即完成转移,无须另外的物权行为。如果我们孤立的去看第612条,可能会生疑虑,但我们如果结合民法典第597条再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就并不会得出该条款已经形同虚设的结论。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第597条已经承认出卖他人之物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否则解除合同与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失去了有效的前提。本条提到的违约责任的义从何而?显然这个义不是意定的,而是法定的,笔者认为该法定义至少应当包括同一编同一章第612条的瑕疵担保义。因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导致物权行为无效,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不一定使得所有权发生变动,因此买受人可以以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的出卖人违反第612条权利瑕疵担保义为事实依据向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两个法条是不是独立存在的,而应该将两个法条结合理解和适用。

  由此可见,对删除合同法第51条会生不良社会效果的担忧是可以避免的,而因此生的立法层面的疑虑也是可得到合理地解释的。

  六结语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学界生的的争议甚巨,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不能因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而导致无效。笔者支持民法典将原合同法第51条删除,删除合同法第51条,不仅从立法层面维护了立法的逻辑性,为司法活动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同时,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减少了第三人的交易成本,维护了交易安全,为促进商品流通,实现物尽其用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①王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②王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页。

  ③王利明物权研究上卷,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7页。

  ④梁慧星关于民法典分则草案的若干问题,法制研究2019年第4期。

  ⑤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⑥吴光荣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法学家2015年第5期。

  ⑦严桂珍宁若花民法典体系下合同法第51条的存废,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